[人才培训]湘人社发〔2016〕59号 关于做好化解我省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5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阅读:389次

湘人社发〔2016〕5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有关省属企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坚持企业主体、属地负责、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一)支持企业挖潜消化一批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国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按湘政办发〔2015〕45号文件规定由统筹地给予稳岗补贴。

(二)促进转岗就业一批

1、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3、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三)扶持创业一批

1、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可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凭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可一次性领取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上述新创办企业有固定营业场所,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证明、正常合法经营1年以上,可按照湘发〔2015〕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2、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四)实行内部退养一批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2、退养人员退养当年的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内部退养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从退养的第二年起,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可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3、退养人员从办理退养时到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医疗(含大病互助费)保险费,按规定逐年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未缴足年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足年限,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大病医疗保险退休后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退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养人员继续缴纳,并由单位代扣代缴。退养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每年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的确定,企业应考虑社保缴费和退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由企业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4、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对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职工,应与原企业签订安置协议,企业主体消亡时应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含按规定需补足缴费年限差额部分)、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代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继续缴纳,并由指定的机构代扣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指定的机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一次性为其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职工退养当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办理退养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次年起每年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10%。按退养当年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计算出职工应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

5、对上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大病互助费)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6、退养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点,由企业自主确定并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企业在确定年龄的计算截止时点时,要兼顾到退养人员实际退出生产岗位和具体办理退养手续所需的时间。

7、退养人员名单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后在本企业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确定。

8、企业应对退养人员的档案做好清理核实、工种年龄确认以及保管工作。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9、对此前已按国有企业改制或政策性破产的有关规定享受退养待遇并返聘到企业工作的退养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援助服务托底一批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零就业家庭实施重点援助,保持动态清零。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统筹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安置工作,对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化解过剩产能中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职工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原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四)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依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六)对此前已按国有企业改制或政策性破产的有关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的人员,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应扣除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四、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四)对于工伤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应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待遇。对于符合老工伤人员条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3号)要求享受有关待遇。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计划中涉及的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及涉及人数、内部退养条件、退养生活费标准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数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及解决办法、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维稳措施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所需的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分配和使用。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失业保险金发放确有困难的统筹地区,可通过市级、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财政、人社部门在就业资金分配时将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好的地区予以倾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当地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并将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四)强化风险监控。各地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跟踪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相关研判和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逐一排查主要风险点,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置,各地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迅速反应、积极处置,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推广一批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 南 总 工 会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