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训]湘人社发〔2016〕82号 关于在我省中小微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5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阅读:486次

湘人社发〔2016〕82号

 

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进一步激发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吸引更多高层次青年创新人才到中小微企业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中小微企业培育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协作研发中心),同时确定其为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独特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培育中小微企业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省级博士后科研平台。充分整合利用我省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中小微企业在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促进中小微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加强博士后科研成果在中小微企业转化,推动中小微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着力提高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促进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政策倾斜和财政投入扶持,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小微企业产学研合作。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激发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二)市场引领,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创新要素向市场流动,促进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攻关,通过科研合作平台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

(三)需求导向,带动发展。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和瓶颈问题,推动中小微企业针对企业关键技术、行业共性技术和前沿高新技术,加大研发力度,立足技术需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积极开展科技创新。

三、设立条件、程序和要求

协作研发中心是我省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围绕生产发展中的科研需求,与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博士后导师,共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发展新技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强企观念较强,重视科技人才工作,对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有迫切要求。

2.建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和部门,具有一支研究开发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或具有某领域某专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3.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合作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平台的建设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能够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后勤保障。

4.已编制规划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研课题、合作项目,并与拟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拟进站博士达成意向性科研合作协议。

5.总部已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湘分公司,可直接申请设立。

(二)设立程序

协作研发中心的申报设立比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审核程序办理(相关申报材料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且经考察合格的单位可申报获批。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建立协作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对已建立的协作研发中心进行管理,提供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协作研发中心的审核、指导、协调和评估。

(三)运行要求

1.以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基础,协作研发中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做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管理工作;

2.一个协作研发中心可与一个或多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开展合作;

3.设有协作研发中心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企业科研项目需求招收1名或多名博士后研发人员;

4.协作研发中心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的权利、义务等通过协议约定,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友好协作,所发生的行为均应以协议(合同)为基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

5.鼓励和支持协作研发中心与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产学研一体化进程中不断探索新的运行机制和合作模式。

四、措施保障

(一)协作研发中心在省里享有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协作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人社部门每三年部署安排对各协作研发中心进行一次评估,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对合格以上的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经费投入。新设协作研发中心的中小微企业可申报省协作研发中心启动经费;协作研发中心与合作方可申报省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可申报省博士后科研人员日常经费资助。协作研发中心还可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国家相关经费资助。

各市州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投入一定经费,对协作研发中心给予资助。

(三)省内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大力支持协作研发中心的建设,充分利用本单位科研、信息、人才资源等优势,走与企业生产发展相结合的道路。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博士、导师等科研人员与协作研发中心广泛开展合作,为其提供技术、信息共享和综合服务。

(四)协作研发中心所在企业要为合作方提供中试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平台,积极与合作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为探索产学研一体化、人才联合培养、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等各项实践活动提供帮助。

(五)各级人社部门和主管单位要鼓励、支持协作研发中心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协作研发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里各项科研计划、技改立项和经费资助等。要加强对协作研发中心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建立协作研发中心,积极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本地中小微企业的合作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协作研发中心的作用,把协作研发中心建成为引领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为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和建设创新型湖南服务。


 

中 共 湖 南省 委 组 织 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