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未按5000元减除标准扣除的 可打12366投诉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阅读:203次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


  据悉,新个税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尽早释放改革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


  但是,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


  对此,公告指出,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每月5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广大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每月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


  另悉,财政部日前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意味着,明年起,上述6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将迎来又一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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